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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招生規定

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招生規定

1011115日 教育部

歷史沿革

本文內容

第一條 102學年度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縮減城鄉差距,落實高職社區化並引導高職教學正常化,特依據大學法第24 條之規定,訂定「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招生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科技校院」,係指設有四年制並參與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招生之科技校院。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高級職業學校」(以下簡稱高職學校),係包括公私立高職、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及經教育部核定辦理綜合高中課程學校。綜合高中之學生須修習專門學程科目二十五(含)學分以上者,始得參加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係指各高職學校依據本招生所訂選才條件,推薦符合條件之應屆畢業生,經由本委員會甄選錄取入學。

第五條 本項招生之辦理,應由本委員會研擬招生簡章,並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各項招生事宜,並處理招生有關緊急事宜。本委員會委員由主辦單位邀集相關人員擔任。

第六條 招生簡章應詳列簡章公告日期、招生系(組)、學程、招生名額、報考資格、選填登記志願數規定、報名日期、報名手續、考試日期、考試項目、評分標準、比序排名規定、錄取方式、放榜日期、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招生事務至遲應於開學日前完成。招生簡章中對於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應明確敘明,必要時應以特別或加色字體標註或舉例詳予說明,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

第七條 本招生名額由教育部專案核准;各校系()、學程招生名額如屬總量內含名額,本管道招生後所產生之缺額,得流用至當學年度四技二專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

第八條 凡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向就讀學校申請推薦:

一、各高職學校應屆畢業生。

二、在校學業成績(至畢業前一學期之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排名在各科()或各學程前20%以內【註:綜合高中須提供各學程排名】。

三、全程均須就讀同一學校。

第九條 各高職學校至多可推薦 8 名考生,並須提供各考生之不同推薦順序,作為同一高職學校考生之比序排名名次(含同名次參酌)相同,於分發錄取同一科技校院之優先順序。

第十條本招生甄試得採書面資料審查、筆試、面試、實作之ㄧ項或多項,並應組成審查小組制定作業規劃及評分原則。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依考生比序排名、所選填登記就讀志願序、各校系(組)、學程招生名額及各高職學校推薦順序,進行二輪分發錄取作業。 第一輪分發規定:各科技校院錄取單一高職學校考生名額以1 名為限。全部報 名考生進行比序排名(含同名次參酌比序)後,取各單一高職學校考生比序排名最前者1 名(如單一高職學校考生比序排名仍相同時,取其高職學校推薦順序最前者),依其所選填登記就讀志願序,進行各校系(組)、學程招生名額 分發。若遇不同高職學校考生比序排名(含同名次參酌比序)之名次皆相同者,致使校系(組)、學程之錄取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則超額同名次者一併錄取於該校系(組)、學程。 第二輪分發規定:第一輪分發若有缺額之校系(組)、學程再進行第二輪分發,並且各科技校院對單一高職學校考生至多再錄取2 名。若遇考生比序排名(含同名次參酌比序)之名次皆相同者,致使校系(組)、學程之錄取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則超額同名次者一併錄取於該校系(組)、學程,惟各科技校院對單一高職學校考生至多再錄取2 名,以各高職學校推薦順序較前者優先錄取。本委員會應於放榜前召開會議,依招生名額及分發結果審議錄取名單,比序排名相同時,應依招生簡章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遇有特殊情形需增額錄取者,應由本委員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於新生註冊入學前報教育部核定。如因行政疏失致須增額錄取者,應報教育部核定後,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報教育部備查。

第十三條 錄取名單應提經本委員會確認後正式公告。

第十四條 錄取學生若未辦理聲明放棄錄取資格者,不得再報名參加當學年度四技二專甄選入學、技優甄審入學、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含進修推廣部、夜間部)、各校單獨招生及大學各招生管道之招生,違者取消本招生錄取資格。

第十五條本招生之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應負保密義務,如有三親等內親屬報考,應自動申請迴避。本委員會辦理試務工作時,對於核計成績、公布排名、分發、錄取、放榜、報到等事宜,皆應妥慎處理,並應訂定具利害關係之迴避原則。

第十六條 本招生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第十七條 考生如對招生事宜有疑義,應於一定期限內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考生於報名時對報名事宜有疑義,應於報名截止前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本委員會應至遲於考試日前一日正式答復;考生於考試期間對考試事宜有疑義,應於考試結束後三日內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本委員會應至遲於放榜日前一日正式答復。考生如對招生事宜有其他疑義,至遲應於放榜後一週內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本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訴後一個月內正式答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第十八條本委員會經費收支應依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經本委員會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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